4.5.1 当人行天桥采用梁式结构或采用铝合金结构时,其竖向固有频率不得小于3Hz,侧向固有频率不得小于1.2Hz。当采用其他结构时,应符合下列条款的要求:
1 天桥结构竖向固有频率大于3Hz,侧向固有频率大于1.2Hz,可不进行人致振动舒适度验算;
2 天桥结构竖向固有频率小于3Hz,侧向固有频率小于1.2Hz,应进行人致振动舒适度验算。对于竖向舒适度,应分别验算频率处于1.25~3Hz的竖向模态;对于侧向舒适度,应分别验算频率处于0.5~1.2Hz的侧向模态。
4.5.2 在人致振动舒适度分析时,行人密度不宜低于1.5人/m2,不应低于1.0人/m2,步行荷载模型应根据行人密度按附录B的规定进行计算。
4.5.3 铝合金天桥计算自振频率时应计入人群荷载的1/3质量进行计算。
4.5.4 天桥结构的阻尼比可按表4.5.4取值。
表4.5.4 各种结构类型的阻尼比
结构类型 |
阻尼比 |
钢筋混凝土结构 |
2.0% |
钢-混凝土组合结构 |
1.0% |
钢结构 |
0.5% |
铝合金结构 |
0.9% |
木结构 |
1.0% |
4.5.5 步行荷载的加载方向应根据结构振型确定,按照使结构振动最不利的方向加载,如图4.5.5所示。
4.5.6 天桥人致振动可按附录C的方法进行分析。
4.5.7 行人舒适度评价等级应高于表4.5.7中的CL3等级,宜达到CL1等级。
4.5.8 当舒适度不能满足要求时,可通过提高结构刚度、或提高结构阻尼的措施来改善天桥的人致振动舒适度。
4.5.9 在天桥竣工后,宜进行人致振动舒适度测试,测试方法见附录D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