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2.1 天桥与地道的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》GB 50153的要求;耐久性设计应符合《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》GB/T 50476以及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。
3.2.2 天桥与地道结构应根据不同种类的作用及其对结构的影响、结构所处的环境条件,按以下四种设计状况,进行极限状态设计:
1 持久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。
2 短暂状况应作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,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。
3 偶然状况应作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。
4 地震状况应作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。
3.2.3 天桥与地道结构的选择应满足使用要求和交通发展的需要,根据施工环境、技术条件、交通状况、施工期限和投资规模,结合施工工艺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,确定合理结构,减少施工中和建成后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。
3.2.4 天桥或地道结构不得敷设高压电缆、燃气管和其他可燃、易爆、有毒或有腐蚀性液(气)体管道。
3.2.5 天桥和地道自动扶梯或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在车站、码头等人流密集(单位宽度行人交通量大于2500P/h)或携带重物出行的行人流量较大的地区,宜设置自动扶梯。
2 与地面高差大于6.0m时,宜设置上行自动扶梯或电梯。
3 要求满足轮椅通行需求时,应设置坡道,当设置坡道有困难时,应设置无障碍电梯。
3.2.6 天桥和地道设置自动扶梯应采用室外型公共交通型扶梯,其设计选型除应符合《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》GB 16899的要求外,尚应符合以下要求:
1 自动扶梯应能满足高强度的使用,即每周运行时间约为140小时,且在任何3小时的间隔内,其荷载达100%制动荷载的持续时间不少于1小时。
2 自动扶梯名义宽度应采用1.0m,运输速度不应小于0.5m/s,宜选用0.65m/s,倾斜角不应大于30°。
3 不应采用透明玻璃护壁板。
4 自动扶梯的各支点应按产品要求设置预埋件和预埋吊装条件;相关主体结构的强度计算应考虑自动扶梯的动、静荷载。
5 自动扶梯的设置位置应避开结构的诱导缝和变形缝,跨越时应采用相应的构造措施。
6 当上、下行均采用自动扶梯时,应加设人行梯道。
3.2.7 天桥和地道设置电梯应采用无障碍电梯,其设计应符合《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》GB 7588和《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》GB 21240,并应符合下列要求:
1 电梯轿厢门开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.8m,并选用双扇中分门。
2 候梯区应设置防淹措施,其进深和宽度应方便轮椅安全进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