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.8.1 跨越有照明设施道路的天桥可不另设照明,紧邻天桥两侧的常规照明的灯杆高度、安装位置以及光源灯具的配置,宜根据桥面照明的需要作相应调整。当桥面照度小于2lx,梯(坡)道照度小于5lx时,应专门设置天桥照明。
4.8.2 当天桥桥面设置柱式照明灯具时,灯具高度宜大于2.5m小于3m。
4.8.3 专门设置照明的天桥桥面的平均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lx,封闭式的天桥不应低于30lx。梯(坡)道照度宜适当提高,且梯道踏板的水平照度与踢板的垂直照度的比值不应小于2:1。
4.8.4 天桥的照明不应给行人和桥下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眩光。
4.8.5 天桥设置装饰性照明时必须服从功能性照明的要求。